只簽放棄急救,可能還是不夠的…
我一進辦公室就聽見,已半退休、現年50歲的瑋哥,他一臉得意笑著說:「我已經去簽好放棄急救同意書了,如果將來萬一有個怎麼了!走的就痛快,生死權掌握在自己手裡,不用給家人決定,自己作主就好,不要拖著身體病痛,要死不活的,白折磨活受罪,太辛苦了◦⏌
這幾年,瑋哥常陪著家人去醫院,在醫院看多也怕了◦為了未來可以舒服走完人生,達到善終 ,瑋哥一知道有可以事先簽放棄急救的同意書,已經去完成手續◦
我看著瑋哥一臉穩妥,像是已經完成大事般,趕緊我就問:「你確定?會不會到時候殺出哪個程咬金,讓你想走卻走不了?⏌
瑋哥十分篤定放心說:「不會! 健保都註記好了,萬無一失◦」
我非常狐疑問:「那你有經過參與諮商的流程嗎?」
瑋哥十足把握肯定道:「沒有◦只需要拿文件簽一簽交給醫院志工即可,非常的簡單◦」
我心裡滴咕想著:「到時候就怕想輕鬆上路卻走不了◦」
我猜瑋哥恐怕沒料到跟他所想像的還是有些落差,可能也是一知半解,就怕到生死關頭,才發現都要走了,人還是無法走得乾脆,要走,走不了◦
原因在於現今法律的立場,最後關頭的醫療現實中,醫師還是會再跟家屬溝通一下,徵詢家屬的想法,再三確認最後的決定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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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棄急救DNR針對末期病人
此外,我還有個發現,瑋哥簽署的是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這個意願書俗稱DNR或意願書◦DNR拒絕心肺復甦術,又翻譯成不施行心肺復甦術,大家會理解成是放棄急救,這是自2000年通過的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。
DNR讓末期的病患臨終時,可以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◦而DNR只適用於末期病人,若未達醫生判定標準,醫生仍然會看狀況及尊重家屬想法.來進行急救◦故實際狀況細節,仍以當下病人情況而定◦
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,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,且有醫學上之證據,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。
病人自主 權利法:保障自主善終
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的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.保障其善終權益,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而生的法案◦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與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有所不同,在病主法 裡適用的臨床執行條件更廣,需要符合以下五款特定條件◦
1.末期病人
2.不可逆轉的昏迷
3.永久植物人狀態
4.極重度失智
5.政府公告之重症(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疾病)
民眾須透過參與專業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⏌ACP,於諮商後並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 書⏌AD,且在健保卡上完成註記就生效了!但只有在醫師診斷確定病人有符合以上這五種特定情況,才會啟動「預立醫療決定⏌◦
否則,在診斷未確定前,醫師也都會進行急救的措施,照病人情況,醫師做不同狀態的處理,當然也會參考家屬的想法和決定◦
重點提醒:2份文件都要簽!
很多人以為簽署「放棄急救同意書(DNR)」就萬事OK了,其實DNR只適用於「末期病人」。而且是否能執行,還是會受到醫師評估、家屬意見影響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就提供更全面的規範,讓簽署人在昏迷、植物人、重度失智等情況下,也能依照自己的意願,直接拒絕無效醫療。
假如當初只有簽署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」,建議再補上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書⏌,讓自己的醫療選擇更全面。
取得家人理解共識最重要!
最後,要做一個特別小提醒,跟家人先進行溝通對話、取得共識最重要◦
因法令的保障範圍不同,也有受到一些條件的限制◦即使簽好文件了,在生死的緊要關頭時,醫院方還是會再詢問家人的意見、溝通討論◦可能因為家人們情感上捨不得、放不下問題或是其他因素拒絕啟動,壞了自己善終大事◦因此,跟家人們事先溝通很重要,面對善終的完善醫療規劃更是要好好深思熟慮,詳細的溝通和尋求家人們的支持是必備的功課!
相對的反過來,我們若是愛,在家人飽受病痛折磨時,是否能好好放手讓病人有尊嚴走完最後一哩路?尊重彼此生命的自主,你我都需要放過彼此,讓愛不再有負擔!
善終不只是法律,更是家人之間的理解與共識。
本文轉載自《理財好聲音》,原文為:放棄急救還不夠?預立醫療決定+家人溝通,才是真正的善終自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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